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 申請人須在2020年12月8日或以前持有食環署發出的有效食物業牌照(正式或暫准牌照),而該牌照屬普通食肆、水上食肆、小食食肆或工廠食堂牌照其中之一;及
- 於遞交資助申請當天以及在資助申請獲批核當天,有關持牌食物業處所須仍然營運及持有有效的相關牌照;及
- 在從遞交申請至獲批當天的期間,有關持牌食物業處所的食物業牌照並沒有牌照轉讓、自願交還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請在處理中;及
- 於資助申請獲審批當天,其上述(a)項的相關牌照仍然有效(如申請人持有的是暫准食物業牌照,而於遞交資助申請當天,該牌照的有效期少於一個月,則須於該暫准牌照屆滿前或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前取得相關的正式牌照);及
- 持牌人須在遞交申請至獲發資助時沒有受破產或清盤程序/訴訟程序/命令的約束。
在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未能在2020年12月8日持有有效食物業牌照的申請人亦可申請資助︰
- 在2020年12月8日或以前已遞交牌照轉讓申請,而該牌照屬普通食肆、水上食肆、小食食肆或工廠食堂牌照其中之一 –
- 牌照轉讓申請在2020年12月8日後獲批核而申請人是認可的牌照承讓人;及
- 食環署沒有根據本資助計劃就獲轉讓的食物業牌照向原先持牌人發放相關資助;及
-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及(1)(e)項的申請條件。
- 申請人就同一處所持有的暫准牌照有效期已屆滿(不論牌照的屆滿日期)–
- 申請人在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即2021年1月28日)前獲簽發正式牌照;及
-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及(1)(e)項的申請條件。
合資格並營運中的普通食肆、小食食肆、水上食肆及工廠食堂的持牌人可因應其持牌處所獲批准的總樓面面積獲一次性資助,主要為提供堂食的持牌餐飲處所的經營者提供進一步財政支援。資助額列於下表:
持牌處所面積 (按牌照上訂明的樓面面積) | 資助金額 (港幣) (分兩次等額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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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100平方米 | 100,000元 |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 200,000元 |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 300,000元 |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 400,000元 |
700平方米以上 | 500,000元 |
除網上申請外,申請人亦可以親身或透過郵寄方式遞交申請。
申請開始日: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正
申請結束日:2021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5時正